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 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
2022-08-23 14:25:0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何文祥 余金秋 | 点击量:21640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何文祥 余金秋)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,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抚养费、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7万元。

小刘与小谢经人介绍相识,后确立恋爱关系。此后小谢外出打工,期间双方未再见面,仅靠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,直至同年12月初小谢返回岳阳后同居。同年12月9日,小谢告知小刘已怀孕,双方遂商量结婚事宜。经商议,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现金、手镯1个、戒指1个、项链1条作为结婚彩礼。2016年1月,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同年8月,被告小谢生育一男孩,取名刘某某。

​2021年10月2日,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微信通话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2021年10月,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,离婚协议约定: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。离婚后,原告小刘怀疑儿子非亲生,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。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中鉴定意见认为:排除被鉴定人小刘是被鉴定人刘某某的生物学父亲。

法院认为,刘某某非原告小刘亲生,但原告误认为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,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,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,理由正当,法院予以支持。但原告小刘的这两项要求数额过高,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抚养费5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,合计70000元。因原告小刘与被告小谢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,故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4万元彩礼和结婚手镯、戒指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刘某某非原告小刘亲生,原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,刘某某应由被告小谢抚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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